~最低稅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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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通稱之最低稅負制
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
(一)申報戶之綜合所得淨額。
(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四)非現金捐贈之扣除額。
(五)公司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與面額差額部分。
(六)海外所得(自98年1月1日起始納入)。
該局進一步指出,最低稅負制之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
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
(一)有價證券交易所易所得之核定方式係依是否提供實際成交價格
(二)在保險給付部分,係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
(三)如有列報非現金之捐贈扣除金額,應將該扣除額計入個人基本
(四)員工取得分紅配股後即可處分,故應於取得股票時(即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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